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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之保護措施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老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對其有疏於照料、虐待、遺棄等情事致其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老人福利機構得依職權並徵得老人同意或依老人之申請,予以適當短期保護與安置。老人如欲對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提出告訴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前項老人短期保護與安置所需之費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老人福利機構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直系血親卑親屬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老人福利經費先行代墊後,請求扶養義務人償還,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為發揮老人保護功能,應以直轄市及縣(市)為單位,建立老人保護體系。
第二十七條 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職權並徵得老人同意或依老人之申請,予以適當安置。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義務而對老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
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如涉及刑責,應移送
司法機關偵辦:
一、遺棄。
二、妨害自由。
三、傷害。
四、身心虐待。
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第三十一條 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
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教育與輔導。
前項家庭教育與輔導,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原處罰之主管機關核
准後延期參加。
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與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
為止。
第三十二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而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