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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辦單位:臺北市體育學院、臺北市體育會田徑委員會
(二)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21日(星期六)
(三)比賽場地:臺北市田徑場(臺北市敦化北路5號)
(四)報名辦法:請參閱報名表
(五)比賽項目:1.幼班、小班、中班組:1200公尺速度賽。
2.大班組:800公尺速度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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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比賽規則:
1.本比賽採用計時賽,取前六名獲獎方式。
2.健跑賽進行採不分道方式競賽。
3.比賽必需服從裁判之指揮,如違反比賽規則,該參賽者競賽成績不予計算。
4.除上述規則外,其他相關規則採田徑比賽規定,不另說明。.
5.大會裁判或醫師得視選手體能狀況,有權終止選手繼續比賽資格,選手不得有異議。
(七)附
則:
1.本比賽分男女組及分齡(大班、中班、小班)請參閱總程
2.當日請攜帶身分證或能證明本人之證件,以備查驗。
3.選手應於比賽前半小時到場點名檢錄,開賽前由裁判引導集體進入比賽場地,點名檢錄
未到者由裁判宣布棄權,選手不得異議。
4.選手報到檢錄地點設置於臺北市立體育場北十一入口處。
(八)比賽須知
:
1.比賽當日報到時間:95年10月19日
、20日上午9:00起
至下午8:00於
南京東路體育館一F
辦理報到手續。
2.比賽時間:95年10月21日上午10:00起賽程開始。
(九)抽
籤:由大會統一公開抽籤,比賽當日公佈。
(十)獎勵辦法:決賽取最優前六名頒獎,1~3名頒發獎牌,4~6名頒發獎章。
(十一)申
訴:請參閱大會總程規定辦理。
(十二)爭議判定:1.比賽規程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準。
2.比賽規則無明文規定者,以裁判長之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
(十三)本次比賽若有任何修訂事項,得由大會議定並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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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成績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