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走邀請賽規程
(一)協辦單位:臺北市體育學院、臺北市體育會田徑委員會
(二)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21日(星期六)
(三)比賽場地:臺北市田徑場(臺北市敦化北路5號)
(四)報名辦法:請參閱報名表
(五)比賽項目:
1.幼班、小班、中班組:800公尺速度賽。
2.大班組:400公尺速度賽。
(六)比賽規則:
1.本比賽採用計時擇優,取前八名參加決賽。(計時淘汰賽)
2.比賽姿勢及步伐以平常個人步行為標準,不可小跑步,且腳跟需著地。
3.比賽進行時不可跨越別人跑道。
4.本比賽項目為推展老人運動,必需服從裁判,否則取消比賽資格。
5.除上述規則外,其他相關規則採一般田徑比賽慣例,不另說明
(七)附 則:
1.本比賽分男女組及分齡(請參閱總程)
2.當日請攜帶身分證或能證明本人之證件,以備查驗,並領取選手證入場。
3.參賽選手需領取號碼布,按規定別在指定部位,未按規定不可參加比賽。
4.選手應於比賽前30分到場檢錄,於開賽遲到3分鐘未到,由裁判宣布棄權,
不得異議。
(八)比賽須知:
1.比賽當日報到時間:95年10月19日 、20日上午9:00起 至下午8:00於 南京東路體育館一F
辦理報到手續。
2.比賽時間:95年10月21日上午10:00起依序賽程。
(九)抽 籤:由大會統一公開抽籤,比賽當日公佈。
(十)獎勵辦法:決賽取最優前六名頒獎,1~3名頒發獎牌,4~6名頒發獎章。
(十一)申 訴:請參閱大會總程規定辦理。
(十二)爭議判定:1.比賽規程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準。
2.比賽規則無明文規定者,以裁判長之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
(十三)本次比賽若有任何修訂事項,得由大會議定並公佈之。報名表下載
(十四)成績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