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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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手冊

 

根據統計,截至九十一年二月底止,台灣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人口為一百九十八萬四千餘人,已達總人口百分之八點八五,從人口結構觀之,我國已達高齡化的社會,到一百二十一年台灣的老人人口將佔總人口比率達百分之二十,即每五位人口中,就有一位是六十五歲以上的老人,因此如何妥善規劃「老者安之」的老人福利,是內政部的重要施政工作。

  為健全老人福利法制、規劃完善的老人福利措施、建構完整老人福利服務輸送體系、及解決人口老化所衍生的問題,內政部在「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上經與各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專家學者等召開多次會議,規劃出「加強老人生活照顧」、「維護老人身心健康」、「保障老人經濟安全」、「促進老人社會參與」等四項目標;並以「居家服務與家庭支持」、「老人保護網絡體系」、「無障礙生活環境與住宅」、「 保健與醫療照顧服務」、「機構式服務」、「津貼與保險」、「社區照顧及社會參與」、「專業人力及訓練」、「教育及宣導」等九項為實施項目,以因應社會發展趨勢及老人實際需求,落實政府照顧老人的目標。因此,本手冊之編印係在此基礎下,承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提供相關資枓,完整呈現現行老人福利措施,俾利社會大眾及相關單位查詢。

  提供安全便利的生活環境、滿足身心的需要、提昇周延且完善的服務品質,是  長期以來致力於老人社會福利政策的主要方向與目標。至盼本手冊除宣導現行老人福利服務政策,引導社會大眾對銀髮長者的敬老、愛老、護老、崇老的關懷外,亦期能喚起社會各界建立「關懷今日的老人,就是關懷明日的自已」之胸懷。

  最後,在健康、尊嚴、安全、快樂新世紀老人福利基礎下,期望全國的老人得到應有的妥善照顧及尊重,安心愉悅的渡過老年生活。

 

 


 

 

一、老人健康保健服務

 

◆措施摘要:

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成人預防保健服務項目辦理老人健康檢查。

 

◆申請對象及資格:

年滿65歲以上老人。

 

◆詳情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二、門診/住院診療服務

 

◆措施摘要:

老人依法加入全民健康保險後,因疾病傷害事故接受門診或住院診療服務,全民健康保險均提供醫療給付。

 

◆申請對象及資格:

年滿65歲以上老人。

◆詳情請洽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各轄區分局。

 

三、成人預防保健服務

 

◆措施摘要:

1身體檢查:個人及家族病史、身體、體重、血壓、脈搏、視力、耳鼻喉、口腔、頸部

    胸部、腹部、直腸肛診、四肢及其他。

2健康諮詢:戒菸、戒酒、戒檳榔、事故傷害預防、口腔保健、體重控制、飲食與營養

    及其他等。

3血液檢查:血液常規檢查、血清、白蛋白/球蛋白、SGOT、SGPT、膽固醇、三酸甘油

    脂、尿酸、尿素氮、肌酸酐、血醣等。

4尿液檢查:尿液常規檢查。

 

◆申請對象及資格:

1四十歲以上至未滿六十五歲,每三年給付乙次。

2六十五歲以上,每年給付乙次。

 

◆詳情請洽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各轄區分局。

 

四、罹患重大傷病免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措施摘要:

罹患癌症、尿毒症等三十項重大傷病的老人可免除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申請對象及資格:

年滿65歲以上老人,罹患癌症、尿毒症等三十項重大傷病的老人。

 

◆詳情請洽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各轄區分局。

 

五、高危險群老人流感疫苗接種

 

◆措施摘要:

針對高危險群老人,提供免費之流感疫苗注射。

◆申請對象及資格:

實施對象區分為第一、第二優先接種對象,凡符合條件者,可於規定時間內,攜帶通知單(或住院診斷證明、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身分證及健保卡,至各地合約醫療院所,經醫師評估後接種,此疫苗由衛生署免費提供,如為門診單純注射流感疫苗,則除掛號費外,得免部分負擔,免蓋健保卡;但如係門診看病或住院期間順便注射流感疫苗者,仍應依門診住院規定自付部分負擔。

 

◆詳細內容及申請方式可向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各縣市衛生局洽詢。

 

六、中低收入戶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費用補助

 

◆措施摘要:

中低收入戶年滿七十歲以上老人之自付部分保險費由內政部全額補助。

 

◆申請對象及資格:

年滿70歲以上中低收入戶老人,發放標準、程序及規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

 

◆詳情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七、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

 

◆措施摘要:

以申請人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證明需聘雇專人看護者為限,並自住院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及資格:

年滿65歲以上,且符合規定之中低、低收入老人,發放標準、程序及規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

 

◆詳情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八、榮民醫療費用及保險費用補助

 

◆措施摘要:

1無職業榮民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後,其保費及健保規定患者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均由行政

    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無職業榮民眷屬則補助百分之七十。

2持「榮」字健保卡至榮民醫療機構就醫者,其醫療必需而健保不給付之醫療費用及掛

    號費,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

 

◆申請對象及資格:

年滿65歲以上榮民暨榮眷。

 

◆詳情請洽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及各級榮民醫院。

 

九、榮民長期照顧補助

 

◆措施摘要:

 

∼榮民醫院∼

1各榮院護理之家收容尚需醫療照顧之年老殘癱榮患,依護理之家設置標準每五人配置

    一位病患服務員負責照顧。

2依行政院衛生署老人長期照護計畫榮民醫院釋出護理之家床位一三一0床,提供社區

    一般老人運用。

 

∼榮民之家∼

 各榮民之家對公費安養年老殘癱榮民,每八人配置一位病患服務員負責照顧。

◆申請對象及資格:

1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暨施行細則。

2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詳情請洽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及各級榮民醫院與榮民之家。

 

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措施摘要:

六十五歲以上無扶養義務人或家境清寒之中低收入老人,亦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者,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2.5倍者,每人每月發給3,000元;未達1.5倍者,每人每月則發給6,000元。

 

◆申請對象及資格:

年滿65歲以上,且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詳情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或各鄉(鎮、市、區)公所。

 

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申請對象及資格:

1年滿65歲,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的被保險人。

2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

 

◆應備文件:

1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請書(請向基層農會索取)。

2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各一張。

3如委託他人辦理須另填具委託書(請向基層農會索取)。

4老農津貼每人每月3,000元,喪失請領資格時,應負申報義務並繳還溢領之金額。

 

◆詳情請洽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詢問。

 

三、榮民院外就養金

 

◆措施摘要:

凡年老失去工作能力,無職業、無固定收入,生活困苦無助,在國內設有戶籍,且家庭全戶(含配偶、子女)平均所得低於當年就養給與(91年度係13,100元)標準之榮民。

 

◆申請對象及資格:

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暨施行細則、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及榮民自費安養、養護作業規定等相關規定者。

 

◆詳情請洽各縣市榮民之家、自費安養中心、榮民服務處。

 

四、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相關流程請詳閱本網站”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相關資訊”篇)

◆申請流程

◆注意事項

1所需文件資料:請領本津貼者,準備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入帳存摺之正面影本及

                               私章。  

2受理單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

                        書。  

4諮詢專線:關懷您服務專線:(02)2397-6781

                                                        (02)2397-6782

 

內政部老人福利網頁:

Http://vol.moi.gov.tw/sowf3w/04/new04.asp

5提出申請後:填具申請書後,經審核符合發給資格者,其津貼將於每月二十五日前撥

    入申請人帳戶;不符合發給資格者,將附具理由書以書面通知之。

6受理寬限期:為免影響民眾權益,本津貼於開辦初期之受理寬限期(六月一日至八月

    三十一日)內辦理申請且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其生效日期可追溯至九十一年一月一日

    起。未於受理寬限期內提出申請者,則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自申請當月生效。

◆申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適用對象範圍說明

 

一、老人保護服務

 

◆措施摘要:

1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協助驗傷醫療、諮商輔導、委託安置等保護措施。

2於各地方政府設置老人保護專線電話(詳附表)。

3老人保護協尋專線:

 ˙113婦幼專線

  ˙(02)2369-6686

 

◆詳情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二、緊急救援連線

 

◆措施摘要:

1因應高齡者身心機能衰退老化,提昇老人自我照顧能力,當發生致生命、身體、健康緊急危難時,迅速提供救護服務。

2提供獨居老人的關懷照顧,保障其生命財產安全。

 

◆申請對象及資格:

65歲以上老人因身心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或經評估符合申請規定者。

 

◆詳情請洽各直轄市、各縣市政府社會局。

 

三、緊急安置

 

◆措施摘要:

1因患病受傷、遭受意外傷害或緊急事故需立即救護之老人。

2未得到基本生活照顧或扶養之老人。

3遭受虐待或惡意遺棄之老人。

 

◆申請對象及資格:

1年滿65歲之生活照顧戶或孤苦無依且無謀生能力者。

 

2未患法定傳染病、精神病,健康足以自理生活者。

 

◆詳情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四、失蹤老人協尋服務

 

◆措施摘要:

統整政府及民間協尋網絡,以便家屬容易協尋失蹤老人,並辦理後續諮商輔導工作。

 

◆辦理業務及單位:

˙失蹤老人協尋中心

內政部委託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辦理

電話:02-2369-6686

˙查詢人口身份不明者

警政署電話:110

網址:http://www.npa.gov.tw/nk/

˙遊民收容所

內政部中區老人之家(附設)

電話:04-8742811

網址:http://210.69.50.1/gfweb/gf2.htm

 

五、預防走失服務

 

◆預防及照顧有走失之虞的失智老人或智障者或精神病患者等朋友,發現民眾可透過服務專線告知手鍊上的編號,服務人員即可聯絡家屬將走失者返回家中。

 

◆申請對象及資格:

走失之虞,包括失智老人或智障者或精神病患者或為家人走失做預防者。

 

◆詳情請洽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

台北市羅斯福路3段125號8樓之2

TEL:02-2369-6686

 

六、諮詢服務

 

◆措施摘要:

為增進老人生活適應,保障老人權益,內政部分別委託民間團體於北、中、南三區設置老人諮詢服務中心,透過社會上對老人心理、醫療護理、衛生保健、環境適應、人際關係、福利與救助等方面具有豐富學識經驗及專長人士,提供對老人、老人家庭或老人團體諮詢、協助、指導等服務。

老朋友專線:0800-22-8585

 

◆受委託單位及聯絡方式:

˙北區: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 _台北縣新店市中正路362號   (02-22192585)

˙中區: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母聖心修女會_台中市漢口路4段17號  (04-22975930)

˙南區: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母無原罪方濟傳教修女會_高雄市建國一路352號 (07-2238153)

 

七、相關老人保護法律

  

◆民法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下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1.直系血親相互間。

             2.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3.兄、弟、姐、妹相互間。

             4.家長、家屬相互間。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扶養義務人之順序)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下列順序定    

    其履行義務之人: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直系血親尊親屬。

             3.家長。

             4.兄弟姐妹。

             5.家屬。

             6.子婦、女婿。

             7.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擔義務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扶養權利人之順序)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

    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下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1.直系血親尊親屬。

             2.直系血親卑親屬。

             3.家屬。

             4.兄弟姐妹。

             5.家長。

             6.夫妻之父母。

             7.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受扶養之要件)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

    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扶養義務之免除)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

    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老人福利法:

˙第二十五條 老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對其有疏於照料、虐待、遺棄等情事致其有生命、

    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老人福利機構得依職權並徵

    得老人同意或依老人之申請,予以適當短期保護與安置。老人如欲對其直系血親卑親

    屬提出告訴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前項老人短期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老人福利機構得

    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直系血親卑親屬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老人福利經費先行代墊後,請求扶養義務人償還,並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為發揮老人保護功能,應以直轄市及縣(市)為單位,建立老人保護體

    系。

 

˙第二十七條 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職權並徵得老人同意或依老人之申請,予以適當安置。

 

˙第三十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義務而對老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如涉及刑責,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1.遺棄。

           2.妨害自由。

           3.傷害。

           4.身心虐待。

           5.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第三十一條 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

    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教育與輔導。

 

˙前項家庭教育與輔導,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原處罰之主管機關核准後延期參加。

 

˙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與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

    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第三十二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而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

    執行。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七條 本法第七條所定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指依民法規定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 

    人。

˙第十五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及其他處罰之主管機關,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十六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填具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

    接獲處分書後,應於三十日內繳納罰鍰。

 

˙第十七條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施以家庭教育與輔導之內容,包括家庭倫

    理、親子溝通、人際關係、老人身心特性與疾病之認識及如何與老人相處等相關課程

 

˙前項應施以家庭教育與輔導之課程及時數,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需要定之。

 

˙第十八條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核准延期參加家庭教育與輔導者,以一次為

    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一、居家服務

 

◆措施摘要:

˙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身體照顧服務等。

˙設置居家服務支援中心。

˙辦理居家服務教育訓練。

 

◆申請對象及資格:

服務標準、對象、資格等,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規定辦理。

 

◆詳情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二、老人住宅設施、設備改善

 

◆措施摘要:

補助改善住宅之給水、排水、防水、臥室、廚房、衛浴等設施設備及住宅安全輔助器具。

◆申請對象及資格:

˙補助中低收入及低收入老人。

˙已核准補助者,三年內不重複補助。

˙租借住宅者需簽約三年以上。

˙申請對象、資格、補助標準、程序等,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規定辦理。

 

◆詳情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三、營養餐飲服務

 

◆措施摘要:

˙日常生活飲食照顧服務。

˙鼓勵志願服務人員參與送餐服務。

 

◆申請對象及資格:

˙補助中低收入及低收入老人。

˙一般戶老人則請自行付費。

˙申請對象、資格、補助標準、程序等,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規定辦理。

 

◆詳情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四、日間照顧服務

 

◆措施摘要:

˙日間生活照顧服務。

˙機能回復運動。

˙教學、講座、諮詢等服務。

˙提供餐飲服務。

˙文康休閒、慶生及親職聯誼活動。

˙午憩服務。

 

◆申請對象及資格:

服務標準、對象、資格等,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規定辦理。

 

◆詳情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五、居家護理

 

◆措施摘要:

1訪視、診療。

2治療材料之給予。

3一般治療處置。

4呼吸、消化及泌尿系統各式導管與造口之護理。

5代採檢體送檢。

6有關病人護理指導及服務事署網站查詢。

 

◆申請對象及資格:

1病人只能維持有限之自我照顧能力,即清醒時間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活動限制在床上或椅子上。

2有明確之醫療與護理服務項目需要服務者。

3病情穩定能在家中進行醫護措施者。

 

◆詳情請洽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各轄區分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

 

六、日間照護

 

◆措施摘要:

1提供專業護理服務。

2醫師定期迴診。

3日常生活照顧及訓練。

4進行物理、職能治療之復健服務。

 

◆申請對象及資格:

服務標準、服務對象、資格等,依各日間照護中心規定辦理。

 

◆詳情請洽行政院衛生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

 

七、護理之家

 

◆措施摘要:

日常生活照顧、護理照護、復健治療、醫療服務。

 

◆申請對象及資格:

服務標準、服務對象、資格等,依各護理之家規定辦理。

 

◆詳情請洽行政院衛生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

 

八、喘息服務

 

◆措施摘要:

為使照護者得有暫時休息之機會,由護理之家或養護機構辦理暫托(喘息)服務,每案每年由衛生主管機關補助照護費用至多七日,每日一仟元,每年補助一千人。

 

◆申請對象及資格:

服務標準、服務對象、資格等,依各地方政府訂定之規定辦理。

 

◆詳情請洽行政院衛生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

 

一、老人安養服務

 

◆措施摘要:

居住服務、生活照顧服務、三餐飲食供應、疾病送醫、文康休閒活動服務、親職聯誼活動。

 

◆申請對象及資格:

˙年滿65歲以上,身體健康行動自如,具生活自理能力者。

˙服務標準、對象及資格等,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安養機構訂定之規定辦理。

 

◆詳情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及各安養機構。

 

二、老人養護服務

 

◆措施摘要:

居住服務、生活照顧服務、護理及復健服務、三餐飲食供應、疾病送醫、文康休閒活動服務、親職聯誼活動。

 

◆申請對象及資格:

˙年滿65歲以上,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且無技術性護理服務需求者。

˙服務標準、對象及資格等,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養護機構訂定之規定辦理。

 

◆詳情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及各養護機構。

 

三、長期照護機構

 

◆措施摘要:

居住服務、生活照顧服務、三餐飲食供應、護理及復健服務、疾病送醫、文康休閒活動服務、親職聯誼活動。

 

◆申請對象及資格:

˙照顧罹患長期慢性疾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

˙服務標準、對象及資格等,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養護機構訂定之規定辦理。

 

◆詳情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及各長期照護機構。

 

四、榮民公、自費安養與養護

 

◆措施摘要:

˙凡年老失去工作能力,無職業、無固定收入,生活困苦無助,在國內設有戶籍,且家庭全戶(含配偶、子女)平均所得低於當年就養給與標準之榮民,並符合就養安置辦法規定之條件者,均可申請安置榮家就養。

˙未安置公費就養,在台單身無依,並有能力負擔應繳之費用,且符合自費安養、養護作業規定條件之年老榮民,皆可申請自費安養及養護。

 

◆詳情請洽各榮民之家、自費安養中心、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一、辦理長青學苑

 

◆措施摘要:

˙提供老人有關益智性、教育性、欣賞性、運動性並兼顧動態性研習活動,增進老人生活之適應。

˙研習項目包括語文、書法、繪畫、音樂、衛生保健。

 

◆詳情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二、老人休閒育樂活動

 

◆措施摘要:

˙推廣屆齡退休研習活動。

˙鼓勵老人參與社團活動或社會服務活動。

˙規劃安排教育研習活動。

 

◆詳情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三、興設老人文康(福利服務)活動中心

 

◆措施摘要:

˙提供老人休閒、康樂、文藝、技藝、進修、聯誼等活動場所。

 

◆詳情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四、充實社區老人休閒活動設備

 

◆措施摘要:

˙補助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設有社區長壽俱樂部。

˙項目為室內運動、健身器材設備、康樂設備、休閒設備等。

 

◆詳情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五、搭乘國內公民營公共交通工具半價優待

 

◆措施摘要:

˙65歲以上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予以半價優待。

˙優待標準、對象、資格、及規定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

 

◆詳情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一、資料來源: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製表時間:九十一年六月

 

三、對於表列之老人福利措施如有疑問,請逕洽相關主管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

 

 

∼婦幼保護專線:113∼

(申訴對象含老人、婦女、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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